摘要
电力企业作为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基础产业,自2000年开始我国便对电力体制进行了改革,并按政企分开、厂网分开、输配分开、主辅分开、社企分开方式,逐步将电力企业原有的行政职权收回,建立了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部分行政职权;同时,实行发电厂与电网分开,成立了中国华能发电公司、中国华电发电公司等发电企业,将电网资产进行重新整合,成立了国家电网公司和南方电网公司两大供电企业。同时,对于电力商品本身而言,其具有看不见、摸不着、产供销瞬间完成的特性,决定了电力行业的销售行为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一是电量发行统一由电网垄断控制;二是售电价格政策性强,由国家统一制定,种类繁多,且经常变化;三是电价以外同时征收各项附加费和基金。
出处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08年第3期87-88,共2页
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