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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超标排污费征收办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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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浪潮的进一步推动,国家建设一日千里各种企业有如雨后春笋迅猛发展,跟随而来的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早在1982年国务院就颁布实施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向排放“三废”的企、事业单位征收超标排污费是国家为保护环境,促进环保事业发展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十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它对于老污染源的治理,新污染源的控制,“三废”的综合利用,它对于保护环境,造福子孙后代,都起了巨大作用,这项措施的推行促进了环保工作与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直接而且有力地强化了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企业向节能降耗减污方面改进.自从实行征收超标排污费以来,就广东省而言,其间执行过两种办法,其一是单因子收费办法即排污单位同一排污口超标准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污染物质时,应按收费最高的一种计算;其二是多因子收费办法即排污单位同一排污口超标准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污染物质时,应分别计算,累加收费.十几年来执行多因子收费办法的时间很短,主要是执行单因子收费办法.
作者 吴天莹
出处 《环境科学动态》 1997年第1期17-19,共3页 Environmental Science Tre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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