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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与和谐社会发展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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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上世纪5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以来,我国对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经历了从政策制定到国家立法,再到付诸实施的渐进过程。1953年,全国开始实施育林基金制度;1993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造林绿化工作的通知》中指出:“要改革造林绿化资金投入机制,逐步实行征收生态效益补偿费制度”;1998年,在全国人大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规定:国家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2000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强调: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到目前为止,全国已有不少省(市)出台了生态公益林建设和补偿办法;2001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拨款10多亿元,在全国11个省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发放试点;2004年,《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正式确立,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
出处 《中国林业》 2008年第1期54-54,共1页 Forestry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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