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务员在执行上级命令时可能会给社会或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我国《公务员法》对此类行为的归责、免责原则和条件作了规定,但《刑法》却没有相应的衔接性规定。考察外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及违法性理论,公务员执行合法命令造成损害的,依法应认定其阻却违法性;执行违法命令且缺乏适法行为的期待可能性的,属于阻却责任;故意执行明显违法的命令的,可能属于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应当将执行命令行为的非犯罪性明文化。
出处
《中州学刊》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112-115,共4页
Academic Journal of Zhongzh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