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合同收购农产品,可以避免市场上农产品的质量和数量不稳定给企业造成的损失,保证企业生产的连续性、均衡性和稳定性,减少企业的交易费用。因而,近年工商企业纷纷进入农业产业化领域,通过合同方式与农户进行交易,取代了以前企业与农户的临时性市场交易方式。企业采用合同方式尽管有很大的优越性,但也面临农户违约的巨大风险。当市场价格高于合同价格时,农户便存在将农产品转售市场的强烈动机。针对农户的违约行为,龙头企业在事后似乎无计可施。龙头企业可以利用法律和市场信誉机制的力量来惩罚小农户的违约行为,
出处
《企业活力》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44-45,共2页
Enterprise Vitality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系列研究之一
项目编号:06BJY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