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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小麦等原粮及其制粉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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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7年12月14日财税[2007]1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12月20日起取消小麦、稻谷、大米、玉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的出口退税,具体商品名称和税则号见附件。
出处 《中国税务》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37-37,共1页 China Tax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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