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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权的宪法学思辩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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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香港特区终审权来自我国宪法与作为宪法特别法的香港特区基本法的规定,该权力具有权威独立性、特别宪法程序性、终审范围有限性等宪法特性。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对这些特性及两地法系背景差异性认识的不足,引发了特区终审权的宪法失范。对此,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中"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条款之含义,亦可对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进行修正。
作者 张剑平
出处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期112-115,共4页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二级参考文献4

  • 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8、6页。
  • 2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6、15、27、14页。
  • 3参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文件汇编》,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秘书处编印,第68页。
  • 4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2页。

共引文献10

同被引文献6

引证文献1

二级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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