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香港特区终审权来自我国宪法与作为宪法特别法的香港特区基本法的规定,该权力具有权威独立性、特别宪法程序性、终审范围有限性等宪法特性。内地与香港特区法院对这些特性及两地法系背景差异性认识的不足,引发了特区终审权的宪法失范。对此,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中"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条款之含义,亦可对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进行修正。
出处
《湖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期112-115,共4页
Journal of 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