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然法可以为我们所认知,是以承认哲学意义上本体的存在为前提的。如果根本上就不承认有本体,当然也无从谈论自然法了。实证主义法学不讨论法律的终极原因,就是因为"经验实证主义"和"实用主义"等哲学,根本不承认有超越性的"绝对"实在,自然也就拒绝去认知"本体"。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天"、"天命"和"道"等形而上概念均具有绝对价值的地位,是自然法思想中最基本最有活力的概念。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蕴含了丰富的自然法思想,对自然法的认知,不仅无分古今,而且也无分中外,中西方先哲从自身文化出发,赋予自然法以"逻格斯"、"理性"、"上帝"以及"最高正义"、"道"等名词,其本质是论证宇宙本体的存在及其对人类社会的影响,所追求的是本体与人内在本性的统一。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82-89,共8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