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有法律规定主要见于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11条和第12条,以及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至第5条。其中有若干关于“依法受理”和“依法不予受理”的相关规定。在正式加入WTO前后,我国修改了两部法律,增加了两类可诉的行政案件,即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应裁决的行政案件;
出处
《社会科学管理与评论》
2007年第4期90-96,共7页
Management and Review of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