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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保总局等发布公告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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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五部门为规范固体废物进口管理,防止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1月29日公布了《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
出处 《资源再生》 2008年第2期4-4,共1页 Resource Recyc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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