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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法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合理性分析 被引量:7

The Reasonable Analysis on the Minimum Registered Capital of the Company Law Lower Lim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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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全球经济环境的巨变,对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呼声不断提高,作为公司资本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制度备受考验。最低资本额制度究竟可以承载怎样的功能,有无存在的必要,如何设置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值得探讨。2006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市场准入门槛,尤其是降低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过高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引发的弊端已为理论和实践所证明。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我国公司法没有选择将其彻底取消而是保留了这项制度并适当的降低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不仅适应了国际潮流,也赋予了最低资本额制度在我国现实条件下应承载的功能。本文将从各方面对其合理性及意义进行分析。
作者 卢圣晶
机构地区 赣州技师学院
出处 《科技广场》 2007年第12期80-84,共5页 Science Mosaic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陈丽苹[等]撰稿,赵旭东.新旧公司法比较分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 2“公司法修改”研究小组编写,王保树.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同被引文献38

二级引证文献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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