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担保物权的实行途径直接影响着物权担保的交易成本。我国《物权法》没有认可担保物权的私力救济途径,虽然在公力救济途径中规定可以直接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但在民事执行法上,担保合同无法作为执行根据。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人民法院也无法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作出许可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裁定。我国《物权法》上被誉为担保物权实行制度之"革命性"的规定无法得到程序法的配合。修改《民事诉讼法》或制定《民事非讼程序法》时应当增列"申请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程序"。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40-48,共9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