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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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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8年1月1日起安徽省正式施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立矿山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推进生态安徽建设。凡是因开采矿山资源造成矿山地质环境破坏的,由采矿权人负责治理恢复,违者将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应当按规定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并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
作者 徐韬
出处 《中国财政》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6-6,共1页 China State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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