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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期限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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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退税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期限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76-76,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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