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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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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根据此前海关总署所做的调研,并经有关直属海关和当地主管国税部门复核,批准符合《出口监管仓库货物入仓即予退税暂行管理办法》(详见“署加发[2005]39号”文件,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出口监管仓库,从本文下发之日起享受入仓退税政策。
出处 《财务与会计》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76-76,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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