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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保证期限内主张权利保证人责任得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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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傅××与吕××于2005年12月8日签订一份以吕为甲方、傅为乙方的《供货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供应广西建院远程网络教育中心工程水电材料.乙方供应的材料金额达到35000元时,甲方应一次性付清所有货款,乙方收到货款后继续供应余下材料。货款未收到的情况下,乙方将停止供货.甲方的工期被延误乙方不负任何责任。甲方应在乙方供应完工程所需水电材料十五天内结清货款。
作者 王秀良
出处 《法制与经济》 2008年第3期38-3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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