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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相互提供贷款担保发生担保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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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坏账损失进行管理。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8年第2期80-80,共1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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