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婚姻这种e时代的新生事物逐渐成为一种时尚。浙商律师事务所梁律师解释,根据我国现行婚姻法中对“重婚”的定义,如果网络婚姻没有从虚拟的网络演化到现实生活中的婚外情或非法同居,网络婚姻并不具备“重婚”的实质性认定。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杨律师认为,沉迷于网络婚姻的一方当事人已违反了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诚,互相尊重”的规定。另外,因“网络婚姻”的过错方将夫妻共有经济财产花费在?网络婚姻”的开销上,并有“家庭冷暴力”倾向,在客观上、主观上导致了无过错方的损害,构成了一定程度上的事实侵权,因此,在法院判定离婚时应该给无过错方相应的保护措施。对于仅仅是一方当事人发生网络婚姻的这种情况,
出处
《中国青年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116-116,共1页
China Youth Stud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