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简易程序以德国、美国和意大利较为典型。从三国的简易程序的比较来看,由于法文化的原因,三国检察官裁量权大小及权力行使方式、被告人程序参与度和法官的作用有所不同。但都以省略诉讼阶段实现程序简化,并将简易程序建立在被告人权利保障的基础上。中国的简易程序改革也应以此为鉴,由"单一化"走向"类型化",由"权力式"走向"权利式",由"审理阶段的简化"走向"审查起诉阶段的简化;"由"程序简化式"走向"诉讼阶段省略式"。
出处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2008年第1期97-102,共6页
Journal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