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保健品荐证广告的法律规制是一个充分展示任何制度建设都必须考虑信息约束的重要课题。基于其"信任品"的信息特质,信息成本决定了保健品的荐证广告应以"效验宣传禁止"作为代言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的基本判断标准。该判断标准为不具备专业信息优势的代言人构筑了自我保护机制,也避免了在权利相互性视角下对广告形式选择权的过度限制。但是,如果不把应然层面的高查处概率转变为实然,"效验宣传禁止"的信息比较优势反而会蜕变成激发虚假代言的诱致性因素,"藏秘排油案"的生成机制就展现了这一异化过程。作为法律规制的有机组成部分,以是否涉及效验宣传为核心建立违法代言信息系统将促进代言人声誉约束机制的形成,并减少追究代言责任的执行成本。
出处
《法商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113-120,共8页
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