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坚实的法理基础和法律规定的根据,由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缺乏国家权力监督的保证,人民监督员的介入显得尤为重要。但是,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和不可行性,人民监督员审查不服逮捕的案件,很难发现错误且几乎不可能纠正错误。拟撤销的案件和拟不起诉的案件人民监督员事前主动审查有很多弊端,应改为事后应当事人申请进行。
出处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期39-41,共3页
Journal of Shenya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