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为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及使用作出规定。《办法》将自2008年2月1日起实施。《办法》要求,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出处
《中国住宅设施》
2008年第2期11-11,共1页
China Housing Facilit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