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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问题解答之一(0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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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001.我公司为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2004年公司通过土地交易中心承受一宗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土地最终拍卖成交价为5600万元。土地交易中心给公司出具的是省级财政部门的票据。我公司在申报销售不动产营业税时,将所承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分期按一定比例从计税营业额中予以扣除。当税务机关稽查时,认为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应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其理由是:省级财政部门的票据不合法,不能作为扣除的依据。问: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作者 纪宏奎
出处 《财会月刊》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期42-43,共2页 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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