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论证我国未成年人民事案件适用特别程序的必要性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外的有关立法与司法状况以及相关国际组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有必要在一部分涉及未成年人身份关系的民事诉讼(含抚养诉讼、监护诉讼、亲子关系确认诉讼、收养诉讼)中适用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不同的特别程序。这种特别程序的特征包括:由专门的审判机构加以审理,其组成人员的跨专业化;强制性调解程序的前置;以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为主导的程序设计等。本文同时建议通过制定《未成年人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或者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增设有关章节的方式,将上述特征体现于我国立法之中。
出处
《青少年犯罪问题》
CSSCI
2008年第1期49-53,48,共6页
Issues on Juvenile Crimes and Delinquen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