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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把“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作为核准登记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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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某市登记机构询问: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草案)第十八条规定了登记机构在审查时,要注意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事项应当具备的几个条件。其中一条是“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这一规定是以往建设部的规章所没有的,应当如何理解?为什么要把“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作为核准登记的条件?在具体工作中又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呢?
出处 《中国房地产》 2008年第3期42-42,共1页 China Real Est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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