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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人在住宿期间遭人殴打酒店应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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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吴某以8000元,钱某以5000元,孙某以5000元,我以4900元共同出资,合伙开办了一家服装厂,并以钱某的名义办理了营业执照。孙某委托其表兄袁某进行管理。后袁某亲自管理合伙企业的财务,再后来袁某将财产交给孙某管理直至合伙终止。在这期间,我与孙某提出退股,某服装厂即请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所认为发生短款3000元,赢利5000元。我领回出资款和分红款。服装厂认为短款发生在孙某经营账目期间,故要求孙某赔偿。孙某对此不服,起诉到法院,要求某服装厂退还出资和利息、分配合伙盈余。
出处 《民主与法制》 2008年第4期69-69,共1页 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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