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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新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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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例一:对于当事人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次性支付巨额抚育费的条款。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妮妮(化名)的父母在2005年8月离婚时曾签订离婚协议,并在民政局备案。协议约定妮妮的父燕化名张某海月给付妮妮3000元抚育费,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付、减少以及迟延支付,如果以上时间其父拒付、减少或者迟延支付抚养费达到3次,
出处 《法庭内外》 2008年第2期39-41,共3页 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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