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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处分效力之检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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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担保法》肯定了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受一定限制的处分权,此"一定限制"主要为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前的通知、告知义务、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及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三个方面。本文认为,否定抵押权的追及效力,明确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限制,是衡平抵押权人、抵押人和受让人三方权益、完善抵押权制度的可行之途。
作者 王新明
机构地区 甘肃行政学院
出处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113-114,共2页 Journal of Gans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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