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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非法行医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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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述】 被告人王治林在宁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仅有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在宁波市鄞州区石矸街道非法行医,先后于2003年9月及2004年8月两次被宁波市鄞州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但被告人王治林仍然进行非法行医活动。2004年8月16日9时许,被告人王治林在鄞州区石矸街道暂住房内,采用药物利凡诺为妊娠四个月的张春兰引产,
作者 龚永茂
出处 《枣庄卫生》 2008年第1期27-28,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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