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实现我国法制的现代化,摒弃偏见,广泛借鉴吸收西方学者理论的合理成分是必须的,但前提是我们必须首先把握其理论的精神实质,从而做到取其"神",而非用其"形"。就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而言,广为人道的"三权分立"理论实际上就仅是其"形",而由"适应"与"抗争"两种精神构成的法的"适合性"精神才是其"神",才是具有普遍适用意义的人类理性。因而,我国也应从这两个方面入手构建自己的政治法律制度。
出处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07年第6期42-45,共4页
Journal of Chengdu Administration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