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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社会局训令(稿)(193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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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令监交员 案奉市政府令饬,本局所属各救济机关归并改组为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派龚齐振充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院长。等因。自应遵照办理。所有原来之第一救济院、第二救济院、妇女救济院、第一习艺工厂、第二习艺工厂、乞丐收容所等各救济机关,限于五月底结束。兹派该员前往监交。除分令外,合行令仰遵照办弹,
出处
《北京档案史料》
2007年第4期70-70,共1页
关键词
北平市
社会
救济院
政府令
收容所
机关
工厂
改组
分类号
F127 [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A752 [哲学宗教—马克思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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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龚,李,郭.
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为报告交接乞丐收容所业已清楚致社会局呈(稿)(1934年9月24日)[J]
.北京档案史料,2007(4):81-82.
2
龚○○,毛○○○,郭○○.
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为报告交接妇女救济院暨救娼部业已清楚致社会局呈(稿)(1934年9月24日)[J]
.北京档案史料,2007(4):83-84.
3
龚○○,毛○○○,郭○○.
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为报告交接第二救济院业已清楚致社会局呈(稿)(1934年10月1日)[J]
.北京档案史料,2007(4):84-85.
4
龚,李,郭.
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为报告交接第一救济院业已清楚致社会局呈(稿)(1934年10月1日)[J]
.北京档案史料,2007(4):86-87.
5
王永芬(选编).
1934年北平市各救济机关归并改组为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史料——北平市社会局拟具改组本局附属救济机关计划致市长呈文(1934年5月)[J]
.北京档案史料,2007(4):55-65.
6
北平市社会局训令(稿)(1934年6月9日)[J]
.北京档案史料,2007(4):73-73.
7
北平市社会局训令(稿)(1934年6月6日)[J]
.北京档案史料,2007(4):72-72.
8
欧亚经济联盟确定吉部分边境线过境站[J]
.中亚信息,2016,0(5):41-41.
9
黄传杰.
联邦德国的无家可归者[J]
.欧洲研究,1985,7(3):55-56.
10
北平市政府训令(1934年6月5日)[J]
.北京档案史料,2007(4):71-71.
北京档案史料
2007年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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