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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院长龚齐振给社会局的呈(1934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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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呈报事。案奉钧局第三五八四号训令内开:案奉市政府令本局所属各救济机关归并改组为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并派该员充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院长。等因。自应遵照办理。所有原来之第一救济院、第二救济院、妇女救济院、第一习艺工厂、第二习艺工厂、乞丐收容所等各救济机关,限于五月底一律结束归并。兹派郭汝年前往监交。除分令外,合行令仰遵照前往接收,
作者
龚齐振
机构地区
救济院院长
出处
《北京档案史料》
2007年第4期70-71,共2页
关键词
救济院
北平市
社会
院长
政府令
收容所
机关
工厂
分类号
D926.22 [政治法律—法学]
K249 [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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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龚○○,毛○○○,郭○○.
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为报告交接妇女救济院暨救娼部业已清楚致社会局呈(稿)(1934年9月24日)[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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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龚○○,胡○○,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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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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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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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江锡民.
无锡用政府令保护历史街区[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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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引量: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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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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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黄传杰.
联邦德国的无家可归者[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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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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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档案史料,2007(4):72-72.
10
龚,李,郭.
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为报告交接乞丐收容所业已清楚致社会局呈(稿)(1934年9月24日)[J]
.北京档案史料,2007(4):81-82.
北京档案史料
2007年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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