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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为报告交接第一救济院业已清楚致社会局呈(稿)(1934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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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呈为会报交接第一救济院业已清楚检同清册呈请鉴核备案事。案奉钧局第三五八三号训令内开,案奉市政府令本局所属各救济机关归并改组为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派龚○○充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院长。等因。自应遵照办理,限于五月底一律结束归并。兹派郭汝年前往监交,合行令仰遵照结束交代,会同具报。
作者
龚
李
郭
机构地区
新任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院长
卸任第一救济院院长
不详
出处
《北京档案史料》
2007年第4期86-87,共2页
关键词
救济院
北平市
社会
交接
政府令
备案
改组
分类号
F127 [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K249 [历史地理—中国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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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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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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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1
龚,李,郭.
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为报告交接乞丐收容所业已清楚致社会局呈(稿)(1934年9月24日)[J]
.北京档案史料,2007(4):81-82.
2
龚○○,毛○○○,郭○○.
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为报告交接第二救济院业已清楚致社会局呈(稿)(1934年10月1日)[J]
.北京档案史料,2007(4):84-85.
3
龚○○,胡○○,郭○○.
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为报告交接第二习艺工厂业已清楚致社会局呈(稿)(1934年9月24日)[J]
.北京档案史料,2007(4):82-83.
4
龚○○,王○○,郭○○.
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为报告交接第一习艺工厂业已清楚致社会局呈(稿)(1934年10月1日)[J]
.北京档案史料,2007(4):85-86.
5
龚○○,毛○○○,郭○○.
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为报告交接妇女救济院暨救娼部业已清楚致社会局呈(稿)(1934年9月24日)[J]
.北京档案史料,2007(4):83-84.
6
北平市社会局训令(稿)(1934年5月31日)[J]
.北京档案史料,2007(4):70-70.
7
北平市社会局训令(稿)(1934年6月9日)[J]
.北京档案史料,2007(4):73-73.
8
江锡民.
无锡用政府令保护历史街区[J]
.江苏地方志,2004(5):54-54.
被引量:1
9
陈长河.
少年中国学会在江苏[J]
.江苏地方志,2001(3):32-35.
10
龚齐振.
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院长龚齐振给社会局的呈(1934年6月1日)[J]
.北京档案史料,2007(4):70-71.
北京档案史料
2007年 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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