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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卫生局秘书主任及第一科科长、第三科科长、清洁股主任的签呈(1936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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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据处理粪便事务所呈为促进粪道登记事务,拟请添募临时夫役二十五名以备代替抗令粪夫之工作等情一案。树勋等遵谕核议,佥以延不登记之粪道主,虽属可恶已极,而粪道登记规则第三条规定:逾限三月,仍不登记者,始得由事务所呈请委员会斟酌情形取销其登记资格,贬资遴人接办。是此时纵有延宕不遵者,亦尚不能接收其粪道,
出处 《北京档案史料》 2007年第4期93-9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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