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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卫生局为粪商小额贷款事致北平市银行公函(稿)(1936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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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查粪商小额贷款,前经与贵行商定原则五项,函达查照。兹准函复同意,具见赞助市卫生事业之热忱,无任钦佩。惟以原则第二项用粪商登记证作押之规定,尚欠周密,拟于以登记证作押之卞,加具“由卫生局直接送交北平市银行并担负完全责任”字样,以期妥慎,嘱即查照见复。等由。查此项补充规定,
出处 《北京档案史料》 2007年第4期108-10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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