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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卫生局训令(1937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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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据第三科科长赵万毅签呈称:“窃查职科自办理催办登记及催缴粪道登记费以来,所有尚未登记暨延不缴费各户,均由各班严催,其屡经催促仍不遵办者,即由各该管班带传到局讯话,其中有于到局后即时遵登或遵缴者,此种多予免罚;有详加开导仍复故意玩延者,则予函送警察局押追。此项案件,
出处
《北京档案史料》
2007年第4期117-118,共2页
关键词
卫生局
北平市
警察局
故意
案件
分类号
D267.6 [政治法律—中共党史]
A752 [哲学宗教—马克思主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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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档案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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