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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社会局救济院为遵令调整事致社会局呈(1946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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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呈报事。案奉钧局崇四字第五九九号训令内开,案奉社会部福五字第一二七七一九号指令略开,关于救济院内各项设施应遵社会救济法之规定调整如下:1、妇女儿童部应改称为妇女教养所,该部原有儿童可提前设立育幼所从事收容教养;2、劳工残老部应改为安老所,
作者 萧志超
机构地区 救济院代理院长
出处 《北京档案史料》 2007年第4期136-136,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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