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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社会局致市政府的签呈(194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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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查前奉社会部福五字第一二七七一九号指令,以救济院内各项设施及平民教养所应遵社会救济法之规定调整。等因。奉此,经饬据救济院及平民教养所先后呈称,遵将救济院内儿童部改为育幼所、妇女部改为妇女教养所、残老部改为安老所,
作者
温崇信
机构地区
社会局局长
出处
《北京档案史料》
2007年第4期140-141,共2页
关键词
社会
市政府
北平市
救济院
救济法
教养
平民
妇女
分类号
D630.1 [政治法律—中外政治制度]
F127 [经济管理—世界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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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档案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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