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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平市社会局致市政府的签呈(194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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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查前奉社会部福五字第一二七七一九号指令,以救济院内各项设施及平民教养所应遵社会救济法之规定调整。等因。奉此,经饬据救济院及平民教养所先后呈称,遵将救济院内儿童部改为育幼所、妇女部改为妇女教养所、残老部改为安老所,
作者 温崇信
机构地区 社会局局长
出处 《北京档案史料》 2007年第4期140-14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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