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马克思晚年花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研究东方社会,认为农村公社的长期存在是东方社会的特质,农村公社存在的根源是小农经济,小农经济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具有合理性。农村公社在土地国有化基础上所包含的集体经济成分适应了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有着强大的生命力。马克思的农村公社理论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哲学基础,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出处
《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期7-11,共5页
Journal of Anqing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