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理论为明晰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治理主体提供了理论基础,但宽泛的治理主体存在若干问题和矛盾,与企业治理的本质相悖,不利于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因此,针对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应当建立一个由出资者(物质资本所有者——国家)、经营者(特殊异质型人力资本所有者——高层经理人员)和职工(一般异质性人力资本所有者——中下层经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及同质性人力资本所有者——普通员工)共同治理的博弈制衡的三边治理体系,并引入独立监事制度以维护三边以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出处
《现代经济探讨》
CSSCI
2008年第2期66-70,共5页
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基金
国家统计局2007年度全国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国有独资公司治理主体的界定及其制度创新>(项目编号:2007LY041)阶段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