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规制"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六)》增设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该犯罪包括普通型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和必要共同犯罪型的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两种犯罪类型,它们在犯罪构成要件上有所不同。司法实践中,要正确认识该犯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分,并对该犯罪可能发生的想象竞合的情形与牵连犯的情形作出正确的判断与处理。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8年第1期59-62,共4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诚信义务与董事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研究>(07SFB2030)
广东省哲学社科"十一五"规划课题<董事问责:制度结构与适应性效率>(07G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