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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乡规划法》适用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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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规划执法的具体适用中,有些问题在此提出,供大家讨论。 一、《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对临时建设的处罚“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主罚则全部变成了拆除,如果工地临时建设没有手续而又确实需要,那么,限期应该是多少?
作者 李树文
出处 《城建监察》 2008年第3期14-1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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