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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界分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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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专有部分依构造上的独立性和使用上的独立性两个条件来判断,其范围则依壁心和最后粉刷层来确定;共有部分强调从属性和不可分割性两个特点,其范围除了法律或合同的明确规定外,应以建筑物面积是否分摊为标准来确认。
作者 刘树桥
出处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 2008年第1期54-56,共3页 Journal of Daqing Normal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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