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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未正常流转引发的运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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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原告G公司诉称,被告W公司于2006年11月委托原告出运一批货物至纽约。原告依约完成委托事项,并就涉案货物向被告签发了提单。按约定.被告W公司就涉案货物应向原告支付海运费7750美元和AMS费25美元,但其至今未付上述款项。为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费用及利息。
作者 汪洋
机构地区 上海海事法院
出处 《中国船检》 2008年第2期84-85,共2页 China Ship Surv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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