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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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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8年第1期65-65,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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