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8年第1期65-65,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