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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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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2008年第1期85-85,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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