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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约定解除权的默示抛弃——从关品三诉山东亿达环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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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权以其存在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种,合同约定解除权属于主体可以自由处置的相对稳定的权利。其消灭方式有数种,默示抛弃属于其中之一。合同约定解除权默示消灭的制度价值在于:督促权利人尽早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尽快恢复稳定状态。这是效率的要求,是主体权利对于交易安全的一种妥协。本文讨论了合同约定解除权默示消灭的概念、分类和相应的损害赔偿问题,以期对这个极有实践价值的问题的进一步研究有所裨益。
作者 孙鹤
机构地区 吉林大学法学院
出处 《理论界》 2008年第2期99-100,共2页 Theory Horiz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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