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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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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近,国务院发布《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规定对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名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出处 《商业会计(上半月)》 2008年第4期4-4,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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