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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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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契税计税依据作出批复(财税[2007]162号),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及所附建筑物、构筑物等(包括在建的房屋、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转让给他人的,应按照转让的总价款计征契税。
出处 《商业会计(上半月)》 2008年第4期4-5,共2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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