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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原粮及其制粉征收出口暂定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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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小麦、玉米、稻谷、大米、大豆等原粮及其制粉共57个8位税目产品征收5%至25%不等的出口暂定关税,其中麦类和麦类制粉出口暂定税率为20%、25%,玉米、稻谷、大米、大豆出口暂定税率为5%,玉米制粉、大米制粉、大豆制粉出口暂定税率为10%。
出处 《商业会计(上半月)》 2008年第4期58-58,共1页 Commercial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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